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》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168631 | 发文字号: | |
发布机构: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 |
名称: |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》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0-02-24 |
厅直各单位:
为全面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,提升全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,根据省政府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,要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由省地震局负责起草,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布的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》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认识、高度重视。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准,是应急避难场所内外标志制作与设置的技术规范,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情况下对公众关于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、距离及其相关服务设施功能进行提示的一个重要标识。推广使用标准化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是减轻灾害损失、提高全系统处置突发事件效率的重要途径,也是健全公共服务体系、增加公共服务产品、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,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。
二、认真学习、广泛宣传。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》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图形符号、标志、平面示意图及标志的设置与制作要求等,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,人员紧急疏散、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设置,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标准的内容,加强有关人员的培训,准确熟练掌握标准的相关规定。认真做好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》(DB61/T463-2009)的社会宣传工作,使广大社会公众切实了解标准、认识标准并使用统一、规范、标识准确的标准化标志,充分发挥标准的社会效益,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。
三、加强监督,严格执行。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立项、项目审批和验收中,严格执行陕西省地方标准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》(DB61/T463-2009),对不按标准规划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项目一律不得立项、审批和验收。
附件:《应急避难场所标志》
二○一○年二月二十四日